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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五个主要术语的定义:
1.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简单地说就是为别人办理与进出口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以及增值服务。接受收/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其他委托方可以是生产厂家,承运人等)或其代理人(包括货运代理的同行)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的名义(比如承办无船承运业务,多式联运业务),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运输的延伸服务:包装、备货、刷唛、仓储、汽运,报检、报关、代办保险),是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供应链及物流增值服务、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者、经营者。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Enterprise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这五个标准中经常简化为“企业”或“货运代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以及物流业务的企业和其分支机构,必须经过工商注册和行业备案(行业备案包括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
3. 货运代理服务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
(其实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给客户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工作。从身份来说,他可以是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还可以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给客户提供服务。具体的讲,包括了揽货、订舱、托运、配载、换单、缮制单据、仓储、分拨、中转、集装箱拆装箱;海、陆、空、管(道)运输江河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包括航空运输和集装箱拼箱);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快递;报关、报检、保险;运杂费收付及结算;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以及包装、装卸、信息和咨询等有偿服务。以收取有偿服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4.多式联运经营人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Operator – MTO
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职责),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原文为: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其为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也就是说你是代表发货人办理了多式联运运输,还是给发货人提供了多式联运的全部服务,如果是前者,你的身份仅是他的代理人,或者你是多式联运某一段的实际承运人,但是并没有跟你的委托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这都不算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比如运往美国或加拿大的OCP运输,提单上目的地虽然显示美国内陆,货物也是海运段加上陆运段运输运抵内陆共同点(OCP),但是承运人仅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在洛杉矶或长滩的代理人,则完成运输职责。由收货人的代理人再安排报关和陆运到最终用户手中。这种运输方式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仅仅是为享受优惠的海运和内陆运费的一种联运方式。海运段的实际承运人不能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当然现在的船公司都接受全程运输了,OCP成为历史。
5. 委托人Entrusting Party
(把货物委托给货运代理的人)与货运代理签订合同的法人或者是自然人,或者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者是自然人(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是出口商仅为代理窗口时的厂家,或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收货人无力赎单时的银行,都是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接受货运代理提供的服务,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不仅限于货物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该定义类似于许多船公司在提单中对托运人(Shipper)所下的定义。 GB/T22154-2008“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中“客户”一词定义与此相同。
在“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GB/T22154-2008中,列出十一个术语的定义,其中有二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货运代理服务与本标准重复。
从结构上说,以上三部分基本上与另外4个标准相同。